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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再征意见,生理期有望带薪休假

华商网  2017-08-02 17:29

[摘要] 昨日,从陕西省政府法制办传出实时消息,省政府正在审查的《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再次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其中拟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制止女职工在工作场所遭受性骚扰

昨日,从陕西省政府法制办传出实时消息,省政府正在审查的《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再次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其中拟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制止女职工在工作场所遭受性骚扰。女职工在劳动场所受到性骚扰等其他危害职工人身安全的行为,向用人单位反映或者投诉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

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不得降低工资

这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政府和部门职责、组织职责、用人单位职责等均做了详细划分,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其中,用人单位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或者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女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除外。

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一)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二)实行工作量定额的,相应减少其工作量;(三)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用人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对更年期保护,意见稿拟定,女职工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重度更年期综合征,不能适应原岗位劳动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经双方协商调整其工作岗位。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书面如实告知女职工检查结果,每年安排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和妇科疾病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张雨欣张维

此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8月15日

通讯地址为陕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邮编710006

电话029-63916420

传真029-63916444

电子邮箱law99sch@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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