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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时如何分辨霸王条款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5-08-03 09:00

[摘要] 商品房也是商品,同其他商品一样,买房时也难免遇到商家制定的霸王条款。尽管有相关法律规定替消费者维权,但谁也不愿意遇上费时费力的麻烦。

商品房也是商品,同其他商品一样,买房时也难免遇到商家制定的霸王条款。尽管有相关法律规定替消费者维权,但谁也不愿意遇上费时费力的麻烦。律师赵永生表示,消费者在买房时一定要看清合同中的具体条款,避免被商家的霸王条款所蒙蔽。

  市民王先生向记者反映,近他走访了本市不少楼盘,发现这些楼盘在楼书不显眼的位置上都注明着“本广告仅供参考,一切图片、文字说明以合同为准”,或者“公司对楼盘广告语有终解释权”。王先生质疑道:“大家买房都是通过看广告了解楼盘,而终实物还不一定是这样的,那广告的意义何在呢?”

  赵律师表示,广告也应视为合同内容,开发商的此类做法是不合理的。类似的情况还有,开发商为项目制作的沙盘等建筑模型,也标明“仅供买受人参考,有关内容均以《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为准”,这种情况同样是不合理的。这样的条款,排除了开发商所做商业广告和宣传资料成为要约的可能性,为其进行虚假宣传提供了方便。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具体确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外墙刷广告该由谁来决定?

  市民张女士表示,自家住的楼体外墙上刷了不少广告,一问广告主才知道,是开发商把墙体当作广告位置卖给了商家。张女士觉得,自家房子的外墙也应该属于业主,但开发商却拿出当初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上面规定,其所在楼宇屋面、外墙使用权不属买受人,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会所、休闲娱乐设施及其他卖方投资建造的经营性房产和设施权益属出卖方。

  赵律师表示,事实上,根据物权法等法律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利用上述物业和设备进行经营,应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管企业同意。因此,开发商是无权规定买受人不享有楼宇屋面、外墙使用权等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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